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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类(一)

日期: 2021-04-12 17:39:18      浏览次数:0      来源:

税收的分类,其核心问题是税收可以分为哪些种类,各个税种如何归类。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税种作了多种分类,对之后的税收和税法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好办易平台现对税收的各种分类简介如下:

(一)直接税与间接税

依据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于他人,需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税,如各类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凡税负可以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间接税,如各类商品税。这种分类方法最早由法国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魁奈(F.Quesnay)提出,后由英国著名学者穆勒(James Mill)加以完善。

(二)从量税与从价税

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凡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等为标准从量计征的税种,为从量税,也称单位税或“从量计征”;凡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从价计征的税种,为从价税,也称“从价计征”。从量税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的影响,计算简便,税负水平较为固定,如资源税。从价税直接受价格变动影响,有利于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多数税种为从价税。

(三)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这通常被认为足税收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由于征税对象可以分为商品(包括劳务)、所得和财产,因而税收也可以相应作出上述的基本分类。

(四)对人税和对物税

依据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

在现代,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一般认为以作为主体的“人”为基础并考虑个人具体情况而征收的税为对人税,如所得税;以作为客体的“物”为基础且不考虑个人具体情况而征收的税为对物税,如商品税。

(五)中央税和地方税

依据税权归属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凡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予中央政府的税收,为中央税,或称国税;凡上述税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为地方税,简称地税。在税收立法权高度上收中央政府的情况下,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主要以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的归属为标准。此外,有时某些税种的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分成比例共同享有,这些税种便统称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简称共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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