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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怎么申报?新个税下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全攻略!

日期: 2021-07-19 17:15:15      浏览次数:0      来源:

个税修订后,个人发生的劳务报酬收入涉及到个税如何计算?什么情况下的劳务报酬所得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如果符合个税汇算清缴,劳务报酬收入的个税汇算清缴应如何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什么时间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结合新策专门针对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总结如下:

(一)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税法规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办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首先,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次,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再次,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最后,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如果劳务报酬的获得者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做成本时,一般由税务局核定代征了个人所得税,则用人单位不再为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

1、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一处取得“劳务报酬”,另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纳税人,且一年中的“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必须进行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个人 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种情况: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劳务报酬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扣除时间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自然人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时间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4、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在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5、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年度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年度纳税申报地点具体如下:

(1)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在一处有固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则年度纳税申报地点:居民纳税人只有一处任职、受雇单位的,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2)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在任何单位受雇,即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下,则直接将年度的“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6、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清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是综合所得中的一种所得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清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务报酬的获得者在一处有固定的 “工资薪金所得”,则该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的年综合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一纳税年度的“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第二种情况: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在任何单位受雇,即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该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的年综合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纳税年度的“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一年中的劳务报酬收入总额(1-20%),如果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纳税人没有自己购买缴纳社保费用,则专项扣除按零计算。

特别提醒:由于劳务报酬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和每年6万元费用(仅只有劳务报酬,没有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下)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因此,在汇算清缴时,会出现退税的现象。

(五)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